http://www.ynjst-jgc.com 访问计数:15558537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 行业动态 | 办事指南 | 政策法规 | 网上办公 | 注册建造师 | 岗位培训 | 质量安全 | 科技创新 | 州市动态 | 行业协会
     您现在当前的位置:云南省建筑管理信息网 > > 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市场专项检查的情况通报
被点击:1905      发布时间:2012-07-11 15:06:10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建〔2012〕460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属建筑业施工企业:

为加强我省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企业的市场行为,提高我省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好工程质量,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云建建[2012]58号)文件要求,我厅对全省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开展了市场专项检查,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此次专项检查,采用企业自查,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复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查的方式,共对我省160家商品混凝土企业、67家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进行了检查,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昆明、保山、德宏、玉溪、曲靖的相关企业进行抽查

通过对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备案和项目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原材料进场验收及检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出厂强度的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及交货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试验室的规范化管理等情况的进行检查,大部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和试验室设备基本齐全,能满足检测工作要求,多数企业试验室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齐全,试验室档案记录基本符合要求。多数构件企业能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并注重日常的检查、自检工作,产品质量得到了较好控制。但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制度宣贯落实及时,政府职能部门在生产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部分混凝土企业生产配合比调整过程中,对调整把握的尺度和量化标准没有有效的试验数据支撑,在混凝土运输过程中外加剂的使用剂量上随意性大,无有效的试验数据支撑。

(二)人员流动频繁,新进人员未及时取证,部分取证人员不具备试验能力,并有无证人员在试验报告上签字的情况。部分试验室主任不具备相应职称和相应业务能力

(三)部分试验设备不齐全,分区不合理。如无抗渗仪、无水泥试件带水养护箱,对水泥成型室未单独分隔,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无度、湿度控制措施和记录。

(四)部分企业具备相应试验室所需设备,但没有能力做相应试验来指导生产;部分企业不具备相应的试验设备,却出具相应的试验报告。原始记录和报告不能溯源

(五)外加剂的管理和储存不规范,对外加剂的使用无相关试验数据支撑

(六)部分构件企业对养护设备未作有效的压力和温度控制,压力表和温度计未及时作检定。对生产用的称量设备未做检定校准;部分桩的保护层厚度无有效控制

(七)部分企业由于原属试验室于2006年分离,成立检测机构,无内设试验室。

二、检查中做得较好的企业和问题较多的企业:

(一)通报表扬的企业:

省属:云南官房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玉溪:云南鲁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云南省春建志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企业和处理意见:

1、省属:云南高强管桩有限公司。

存在主要问题:试验室仪器、设备摆放杂乱;试验室设备老旧、破损,无法正常开展试验室各项工作;提供虚假的设备检定证书和低碳钢丝厂方报告;试验室主任不能有效指导试验室工作,试验员不了解试验规程;试验室无试验痕迹。

处理意见:停业整顿

2、省属:云南广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在主要问题:在检查生产拌合控制系统数据时,只能显示当天生产配合比,不能显示以往生产配合比。

处理意见:通报批评

3、昆明:云南博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存在主要问题:任意调整混凝土配合比,检测记录与报告不对应,无相应质量、生产、原材料管理制度等等。

处理意见:停业整顿

4、玉溪:玉溪汇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存在主要问题:设立三个分公司,均无有效质量控制措施等等。

处理意见:通报批评

三、下步工作要求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初步掌握了全省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要进一步确保全省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产品质量,加大对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市场动态监管力度,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申报资料时,要严格按照资质条件审批,并强化实地核查,重点核查生产条件、试验室等。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不得在异地设立分站,目前在同县一级地域设立分站的,要完善试验室,并2012年12月31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试验室,逾期不报的,视为无资质生产;分站除注册资本金无要求外,资质标准等同公司资质等级标准;自发文之日后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设立分站。

(三)各企业应严格按照本次检查要求的各项内容开展经常性的自查,确保产品质量。

(四)还未按要求取得相应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施工企业和建设方严禁使用无资质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滇ICP备05008948 主管单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办单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技术支持单位:昆明世科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电话:0871-4332710  业务咨询电话:0871-4163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