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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建行罚字〔2012〕13号)
被点击:2485 发布时间:2012/3/22 17:33:04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建行罚字
〔
2012
〕13号
金荣久:
经查实,你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行为。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
(二)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滇ICP备05008948 主管单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办单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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