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德明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的行为。根据《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