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建行罚字〔2011〕25号
云南鼎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存在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云南鼎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级);
(二)给予警告,云南鼎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2011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2日)。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你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