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建行罚字〔2011〕24号
吴俊鹏:
经查明,你变更执业单位时,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变更注册,存在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行为。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2011年9月20日至2014年9月20日)。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原件交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