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二、认真贯彻执行好分户验收制度
住宅工程建设开发单位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监管,对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住宅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加强住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监管力度
要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的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监管。要按照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工程地基与基础、结构实体的检查和验收。结构实体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2〕17号),为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住宅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四、原我厅下发的《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建建〔2006〕287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