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南东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注册申请人云南东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申请迪庆建工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杨才伟、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建工集团总公司刘贤勇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注册申请人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予以下列行政处罚:(一)对杨才伟、刘贤勇2人不予变更注册, 并给予警告;(二)对聘用单位云南东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 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