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省属有关企业:
近期因建筑起重机械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了较大人员伤亡,2008年10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一住宅楼工程发生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造成5名幼儿死亡。2008年10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一住宅楼工程发生施工电梯吊笼坠落事故,造成12名工人死亡。2008年11月7日,我省昆明市官渡区一住宅楼工程发生塔式起重机钢丝绳断裂吊物坠落事故,造成3名工人死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以及我省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将建筑起重机械列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重大危险源并实施重点监控,认真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塔机准入备案制度、安装检测验收制度、使用登记备案制度、操作人员执证上岗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安装拆卸告知制度、维护保养检查制度、重点监督检查和巡查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凡未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准入备案(产权、责任、人员执证)的塔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凡未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登记备案(塔机安装检测、验收、使用、拆卸监督管理备案)的塔机不得使用。
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塔机在云南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网(www.ynjst-jgc.com)的企业名录内可查询相关准入备案情况,在云南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网上查不到的塔机为未备案塔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塔机使用登记备案时,要严格审查塔机准入备案情况,网上查询核对以避免伪造备案证骗取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严格审查使用登记备案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发放登记证。严格监督检查塔机的安装、拆卸及运行安全管理情况,在日常的监督检查、巡查中,要把塔机的安全运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检查塔机使用单位执行塔机维护保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作业人员执证上岗制度等情况。对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监管不到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消除隐患,该停工的停工整改,该查处的依法坚决查处。对伪造证件、弄虚作假的,从重从严查处,坚决清出市场。
二、加强对省外入滇企业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核查
根据企业反映和省建设厅在办理塔机备案过程中发现,个别省外企业伪造塔机备案证,从事塔机租赁、安装等业务,构成潜在安全隐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省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根据云南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网上统计,截止到2008年11月10日全省共有8家省外企业的15台塔机办理了备案证,其余省外企业的塔机备案证均应为假证。8家办理塔机备案证的省外企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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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备案的15台省外企业塔机的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三、其他要求
各州、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在建工程使用的塔机进行检查清理,于2008年12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检查情况包括在建工地个数、在用塔机数量、在用塔机备案数量和未备案数量、在用塔机登记数量和未登记数量、查出隐患数量及整改情况、实施处罚情况。对在建工程使用的未备案、未登记塔机,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限期改正,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清出现场。省建设厅将对未备案塔机的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在全省通报批评,并给予一次企业不良记录。
各建筑施工、塔机租赁等企业,在11月30日前必须全面对建筑起重机械准入备案、使用登记备案、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改。监理单位要对所监理的在建工程项目使用的塔机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未办理准入备案、使用登记的塔机,及时将情况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云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